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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通知

关于继续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温馨提醒
公告时间:2019-12-10

所属各部门: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办法: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提醒您及时在个人所得税手机APP首页【2020年度继续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模块确认或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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