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办公厅关于商请协助做好相关对象优待证申请发放工作的函》有关精神和要求,我院和青岛市已开展《优待证》申领发放工作。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领《优待证》。
优待证申请人应为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或烈士、 因公牺牲军人、 病故军人遗属。
其中: 退役军人是指从中国人民解放军依法退出现役的军官、 军士和义务兵等人员;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依法退出现役的警官、 警士和义务兵等人员也符合申领退役军人优待证条件。
烈士、 因公牺牲军人、 病故军人遗属是指烈士、 因公牺牲军人、 病故军人的配偶、 父母(抚养人)、 子女, 以及由其承担抚养义务的兄弟姐妹。
详情请见附件《申领优待证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