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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调配

关于职工离岗创业办理事项
公告时间:2020-06-11

经所务会审议通过以后,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审批后次月需办理:

1.自次月1日起,人事教育处与当事人签订《聘用合同变更书》,变更聘用合同期限,自变更之日,聘期三年;

2.人事教育处组织签订研究所、离岗创业公司、当事人三方协议,约定薪资承担、离岗期限、年度汇算成本等细节;

3.人事教育处在ARP系统新建部门“离岗创业管理”,财务资产处在新部门下新建虚拟课题;

4.由当事人所属部门(或研究组)秘书,变更当事人名下科研项目、财务资产等可能受部门变更影响的审批事项;

5.人事教育处变更当事人所属部门,由原部门调整至“离岗创业管理”;

6.人事教育处核定当事人工资,与当事人和离岗创业公司对接,完成工资、保险、公积金相应调整。

二、每年12月需办理

1.每年12月20日前,离岗创业公司应将当年度由研究所代缴的保险和公积金成本等,汇款至研究所对公账户;

2.财务资产处协助核算离岗创业年度费用、落实账目冲抵;

3.按照研究所工作安排,当事人进行年度考核、岗位评审等。

三、次年1-2月需办理

1.人事教育处按照当事人涉及的岗位调整、薪级调整等,按照研究所工作安排执行;

2.人事教育处与离岗创业公司确定新年度当事人薪资明细。

四、离岗创业期满前1个月需办理

1.当事人应配合人事教育处,总结离岗创业期间工作成果,报请所务会审议是否需要延迟离岗创业期限;或其他安排。

2.如不需延长期限,返回原岗位:

(1)在聘期期满前,核算当年度当事人成本,由离岗创业公司汇款结算;

(2)在聘期期满前,当事人完成离岗创业有关工作交接;

(3)在聘期期满次月,将当事人部门调整回原部门;薪资等相应调整;

3.如需延长期限,继续离岗创业:

(1)在聘期期满前,续签延长聘用的《聘用合同续签书》,约定延长期限为两年;

(2)按照离岗创业期间相关要求,继续管理;

4.如有其他安排,按照具体安排情形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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