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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活补贴方面
1.全职引进、自主培养的顶尖人才给予安家费(青发[2018]26号);
2.国家级重点人才工程人选、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长江学者”、中科院人才计划、“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国家级教学名师;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等奖的前3位完成人;享誉国内外的经济学家、大师级文化艺术名家和知名人士等给予安家补贴(青发[2008]19号);
3.对全职引进或自主培养的全国技术能手、国家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世界技能大赛获奖者,给予一次性补贴。(青发[2018]26号)
4.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山东省“泰山学者”或相应层次人员;一级演职人员或在国内外享有较好声誉的文化艺术名人;培养出在奥运会或世锦赛上夺得金牌的运动员的国家级教练员;获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的前2位完成人;获中华技能大奖或全国技术能手的高技能人才;拥有独立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且其技术成果国际先进,能够填补国内空白、具有市场潜力,来青进行合作研究或实施成果转化的创新创业型人员给予安家补贴(青发[2008]19号);
5.新引进的卫生、教育、体育、文化等急需高层次人才给予安家补贴(青办发[2012]19号);
6.青岛市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可获得安家补贴(青科字[2016]4号);
7.全职引进的科技创新高层次人才团队,按照认定的顶尖、杰出、领军层次,对应给予团队带头人生活补贴(青厅字[2016]45号);
8.为来青在站博士后2年内发放生活及住房补贴;对出站(基地)留青、来青工作的,给予安家补贴。(青发[2018]26号)
9.对在青购买首套商品房的海内外博士、硕士研究生,分别给予一次性安家费。(青发[2018]26号)
10.对在青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取得全日制研究生、本科学历,且获得博士、硕士、学士学位的,分别按照1200元/月、800元/月、500元/月标准发放不超过36个月的住房补贴;其中,对列入紧缺急需目录专业的博士、硕士分别给予1500元/月、1200元/月的住房补贴。(青发[2018]26号)。
11.从“双一流建设大学”的高校中遴选一批有意来青创新创业的优秀在校生,并与用人主体签订“信用合同”,给予每人每年全额学费补助。在此基础上,对国内在校研究生根据所获奖学金额度的50%给予生活补贴;对在国外留学的给予补助。(青发[2018]26号)
二、医疗保险方面
1.国际知名科学技术奖项获得者、中国“两院”院士、发达国家院士以及被评为青岛市顶尖人才团队的核心带头人等国内外顶尖人才享受优诊保健待遇,并聘请1名保健医生。国家级重点人才工程入选专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等国家级领军人才;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外专双百计划”专家等省部级领军人才;青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省首席技师等高层次人才每年免费保健查体1次,并享受就医绿色通道。(青发[2018]26号)
2.海外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子女,均可按我市社会保险有关政策参保缴费,并享受养老、医疗、生育等保险待遇(青人社字[2013]133号);
3.为驻青院士聘请健康保健医生和安排健康查体(青人社发〔2016〕2号)。
三、子女就学方面
1.建立人才子女优质基础教育学位“蓄水池”,市教育局指定2所局属优质普通高中和1所局属优质初中学校安置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各区(市)政府在各学段至少指定2所优质学校(幼儿园)安置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园)。(青发[2018]26号)
2.国际知名科学技术奖项获得者、中国“两院”院士、发达国家院士以及被评为青岛市顶尖人才团队的核心带头人等国内外顶尖人才的子女就学可在全市范围内统筹。(青发[2018]26号)
3.国家级重点人才工程入选专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等国家级领军人才的子女就学可在所在区(市)内统筹。(青发[2018]26号)
4.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外专双百计划”专家等省部级领军人才的子女就学根据户籍所在地统筹。(青发[2018]26号)
四、人才公寓方面
1.青岛市人才公寓分为产权型和租赁型两种类型,以租赁型为主,给予引进优秀人才人才公寓租住,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可申请购买产权型人才公寓(青政发[2015]27号)。
2.落户人才特区创业人才给予免费三年人才公寓租住(青厅字[2011]38号)。
3.教育、卫生、文化等领域急需高层次人才给予免费三年人才公寓租住(《青岛市引进急需人才公告》)。
五、落户居住方面
1.符合条件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可一次性签发有效期不超过5年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居住证》(青人社发[2013]32号);
2. 两院院士、国家级重点人才工程人选、国家特支计划、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长江学者、中科院百人计划、新世纪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一二层次人选、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泰山或齐鲁系列人才工程等人员;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50周岁以下,取得博士学位或硕士学位,或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在国家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的人员;45周岁以下,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的人员,可依次选择在合法固定住所、单位集体户、市或区人才集体户申请落户(青政发[2018]13号)
3.在城区有接收单位的,45周岁以下,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具有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近3年获山东省一类职业技能竞赛一等奖或青岛市一类职业技能竞赛前10名的人员;40周岁以下,具有全日制普通专科学历,或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后且在青岛市按规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的人员;35周岁以下,取得中级工职业资格后且在青岛市按规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2年的人员,可依次选择在合法固定住所、单位集体户、市或区人才集体户申请落户。(青政发[2018]13号)
4.符合条件的优秀人才,持《青岛市居住证》满5年并继续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或劳动合同,且符合青岛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条件的,可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单位给予引进的优秀人才个人购买住房补贴所缴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市财政给予补贴(青发[2008]19号);
5.特区创业人才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者成年未婚子女可在“人才特区”内落户(青厅字[2011]38号)。
六、人才编制方面
1.建立人才及其配偶编制“蓄水池”,专门用于已满编的机关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以及其配偶随调安置。(青发[2018]26号)
2.使用机动编制引进的人员,占用机动编制,与所在单位在编在岗的同类人员享受同等待遇,在管理使用上一视同仁,纳入所在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按照“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其组织人事关系、工资福利待遇等事项,由用人单位按照在编在岗人员现行规定执行。人员所需经费按用人单位在编在岗的同类人员现行经费来源渠道解决。(青编办发[2014]30号);
3.当用人单位出现编制空缺后,使用机动编制的人员应当占用用人单位编制,机动编制相应收回。使用机动编制引进人员的单位,原则上应在3年内将实有人员调整到本单位编制限额内。(青编办发[2014]30号)。
七、办公场所方面
1.对入驻青岛院士专家创新创业园(院士智谷)的院士及其团队,提供2000平米以内的办公、科研和专家公寓等用房,对入驻的其他专家及其团队,提供1000平米以内的办公、科研和专家公寓等用房,3年内免收租金,第4-6年租金减半(青人社发[2016]1号);
2.对批准入驻青岛市高层次人才创业中心的高层次人才和创新创业团队,提供100-240平方米办公用房,3年内免缴租金(青人社字〔2016〕6号);
3.人才特区创业项目给予第一年免费提供100平方米的办公用房,第二年按70%免缴房屋租金,第三年按50%免缴房屋租金(青厅字[2011]38号);
4.为入驻青岛博士创业园博士提供100-200平方米办公用房,三年内免收租金。(青人社发〔2017〕9号)
八、资金扶持方面
1.青岛市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可获得创业创新研发补助(青科字[2016]4号);
2.柔性引进的科技创新高层次人才团队,按照认定的顶尖、杰出、领军层次,对应给予团队带头人奖励资金(青厅字[2016]45号);
3.对顶尖人才、领军人才领衔的团队项目,可给予综合资助,支持人才、项目、平台一体化建设。(青发[2018]26号);
4.落户人才特区的具有世界一流水平、能引领青岛产业发展、有效带动区域性产业结构调整或者产生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特一类创业项目给予创业扶持资金(青厅字[2011]38号);
5.落户人才特区的科研或者技术成果属国际领先水平,能够填补国内相关领域空白,市场发展前景广阔,开发潜力较大,成果转化或者产业化生产成效显著的一类创业项目最高给予创业扶持资金(青厅字[2011]38号);
6.落户人才特区的科研或者技术成果属国际先进水平,能够填补国内相关领域空白,市场开发前景广阔,成果转化或者产业化生产成效显著的二类创业项目给予创业扶持资金(青厅字[2011]38号);
7.落户人才特区的科研或者技术成果属国内领先水平,能够引进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领军型人才,成果转化或者产业化生产成效显著或者能够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重点配套服务三类创业项目给予创业扶持资金(青厅字[2011]38号);
8.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吸纳就业的,按照每个岗位给予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青人社规[2018]8号)。
九、金融扶持方面
1.落户人才特区一类创业项目可给予风险投资总额20%的特区风险跟投;给予当年利息额50%的贷款贴息(青厅字[2011]38号);
2.落户人才特区二类创业项目可给予风险投资总额10%的特区风险跟投;给予当年利息额50%的贷款贴息(青厅字[2011]38号);
3.落户人才特区三类创业项目可给予风险投资总额5%的特区风险跟投(青厅字[2011]38号);
4.“特区创业人才”可获得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且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的50%(青厅字[2011]38号)。
十、人才激励方面
1.在青工作的两院院士每人每月享受院士特殊津贴(青发[2008]19号);
2.青岛市政府特殊津贴专家一次性给予奖励(青人社发[2013]82号);
3.青岛市政府特聘专家一次性给予奖励(青人社发[2013]83号);
4.青岛拔尖人才连续4年每月给予政府津贴,享受二类医疗保健待遇,每年带薪休假20天(青办发[2005]3号);
5.青岛名师名校长给予奖励(青办发[2012]19号);
6.青岛优秀青年医学专家给予奖励(青卫政发[2013]56号);
7.青岛文化名家给予奖励(青政办发[2013]15号);
8.青岛市青年科技奖人选给予奖励(青办发[2012]19号);
9.青岛市首席技师连续4年每月给予1000元政府津贴(青政办发[2013]34号);
10.青岛市乡村之星连续4年每月给予1000元政府津贴(青政办发[2012]31号);
11.青岛市和谐使者连续4年每月给予1000元政府津贴(青政办字[2013]74号);
12.2017年1月1日以后进站(基地)承担具有创新性或创业前景应用研究项目的博士后,经专家评审后,给予应用研究项目资助(青人社发[2016]34号);
13.设立市科学技术最高奖,市自然科学奖、市技术发明奖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奖金(青科服字〔2017〕2号);
14.对获得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力的国际、国内奖项的文艺作品和个人,给予奖励;对人民群众广泛认可,思想性、知识性、艺术性、观赏性有机统一,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力的作品和取得重大艺术成绩的个人,给予奖励(青政办发[2013]15号)。
15.对柔性引进的顶尖人才和领军人才,连续3年按照其上年度在青纳税的劳动报酬(作为第一大股东企业法人的,按照企业在青纳税额与个人占股比例之积)的30%给予奖励,上不封顶。(青发[2018]26号);
十一、平台激励方面
1.对获批的国家级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分别一次性给予资金补助(青发〔2016〕24号);
2.在孵和毕业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按每家企业给予所在孵化器奖励(青政发〔2018〕24号);
3.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奖励(青发〔2016〕24号);
4.对在青落地实施的中国创新创业大赛青岛赛区获奖项目给予奖励(青发〔2016〕24号);
5.对新获批或通过国家定期评估的国家级国际创新园和国际联合研究中心给予一次性补助,国际技术转移中心和国际科技合作示范类基地给予一次性补助(青政发〔2018〕24号);
6.对2017年1月1日以后新设立的流动站、工作站(不含分站)及基地符合条件的分别给予建站(基地)资助(青人社发[2016]34号);
7.对2017年1月1日以后每年招收至少一名博士后并于当年开题的流动站、工作站、基地,每年分别给予科研资助(青人社发[2016]34号);
8.对业绩突出的院士工作站和专家工作站分别给予资金补助(青办发[2012]19号);
9.对新认定的国家和省、市级研发中心,给予建设项目支持(青发[2013]4号);
10、对注册为企业独立法人并获准建设的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按其实际投资额的 25%分别给予配套支持。对获得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和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青政发[2017]4号)
11.对新引进(全职)、新培养的高层次人才,入选国家级重点人才工程人选的专家和泰山系列人才工程人选的,给予用人主体一次性奖励。(青发[2018]26号)
12.对全职引进顶尖人才的机构和个人给予奖励,引进相应称号专家主持的研发团队、高新技术企业的分别按上述标准2倍给予奖励;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两年内获得上述称号的,给予引才机构和个人奖励。(青发[2018]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