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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后

《关于印发<青岛市促进博士后聚青创新创业实施细则>的通知(青人社发〔2022〕7号)》
公告时间:2022-05-2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实施新时代“人才强青”计划的意见》(青发〔2022〕8号)及有关规定,实施博士后青年人才聚青创新创业计划,发挥博士后青年人才在我市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已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山东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和青岛市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下均简称基地)的单位〔以下简称设站(基地)单位〕及在站(基地)博士后,以及出站(基地)后在青就业创业的博士后。

  第二章  博士后站(基地)资助

  第三条  站(基地)设立资助。对新设立并招收首位博士后的流动站、工作站及基地(不含分站、分基地),分别给予5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站(基地)设立资助。基地经批准设立工作站的,按工作站的资助标准补齐差额部分。站(基地)设立资助为一次性资助。

  第四条 优秀站(基地)资助。实行站(基地)考核评估制度,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站(基地)进行综合考评,对排名前10%的站(基地)确认为“优秀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优秀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优秀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并给予30万元优秀站(基地)资助,每两年组织一次。其中,对博士后创新创业活动等做出突出贡献的站(基地),在综合考评时予以倾斜。

  第五条 站(基地)科研资助。对招收1名及以上博士后的流动站、工作站、基地,当年分别给予5万元、5万元、2万元科研资助。站(基地)科研资助为年度性资助。

  第三章  博士后集聚培育资助

  第六条 博士后项目资助。对博士后承担的创新项目,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专家评审认定后,按照5万元标准给予资助,排名前20%的资助标准提高到10万元。其中,中央、省驻青单位按照当年招收博士后数量的50%予以推荐、参加评审。博士后在站(基地)期间只能申请一次项目资助,申请时距进站(基地)时间(以国家博士后网上办公系统审批进站时间为准)不得超过12个月。设站(基地)单位对博士后项目资助资金代为管理,对资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核和监督。

  第七条 博士后生活资助。对在站(基地)博士后(不含以在职人员身份招收的)每月发放7000元的基本生活资助。有下列情形的,在基本生活资助基础上加发激励生活资助:

  (一)对获批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或获选省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博士后创新项目资助,或者获市级以上项目、课题(个人均排名前三位)的在站(基地)博士后,从获批或入选当月起,每月加发2000元的激励生活资助;

  (二)对入选全国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的、在省部级以上创新创业比赛中获三等以上奖项(项目负责人)、获评市级及以上人才工程荣誉称号的,或获评市级及以上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个人排名前三位)的在站(基地)博士后,从入选或获评当月起,每月加发6000元的激励生活资助。

  博士后生活资助的发放以实际在站(基地)时间为准,最长不超过两年(24个月)。对于在办理博士后进站手续、就业手续时形成的“先就业后进站”的非在职博士后,以及离职后超6个月回原工作单位的博士后,可按以上标准享受生活资助。激励生活资助按照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

  第八条  博士后聚青资助。对于出站(基地)在青就业创业的博士后(不含在青且以在职人员身份招收的),给予25万元聚青资助。其中,对享受激励生活资助的博士后和符合同等条件的来青博士后,资助标准提高到35万元;对进入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企业工作的博士后,资助标准提高到40万元。

  博士后聚青资助一般分3次申请,工作满1年后给予总额的20%,工作满2年后给予总额的30%,工作满3年后给予剩余的50%;可工作满3年后一次性申请;博士后本人及其配偶于2022年6月1日及以后在青岛行政区域内购买商品住宅的,博士后工作满1年后可一次性申请。对于在青就业但在外地参保的中央、省驻青单位博士后,或在办理博士后进站手续、就业手续时形成的“先就业后进站”的非在职博士后,以及离职后超6个月回原工作单位的博士后,可按以上标准享受聚青资助。海归人员须具有2年及以上海外博士后工作经历。

  第九条  博士后创业资助。对在青岛通过创业将其相关科研成果进行转化落地的博士后,连续三年每年按照其创办企业上年度地方综合贡献与本人在企业占股比例乘积的30%给予资助。

  第四章  博士后资助申报

  第十条  博士后资助申报每年组织两次,具体时间和要求按照申报通知执行。

  第十一条  博士后在站(基地)期间中途退站的,自办理完退站(基地)手续当月起,不再享受博士后资助。博士后在站(基地)期间身份转为在职人员的,设站(基地)单位须及时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自博士后身份变动当月起,不再享受博士后资助。

  第十二条  在青多次进站(基地)做博士后的,只能享受一次博士后资助。

  第五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三条  市委组织部门牵头负责博士后青年人才聚青创新创业整体工作。

  第十四条  市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审核、批复博士后资助年度预算和决算,协助做好博士后资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十五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负责编制博士后资助年度预算,部署博士后资助申报工作,对博士后资助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做好博士后资助发放工作。

  第十六条  博士后站(基地)及相关单位负责审核本单位的博士后资助等相关材料并确保其规范真实,做好博士后资助的后续发放及管理工作。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按照本细则发放的各项资助是专项资金,各单位要发挥资金使用的最大效益,不得虚报、截留、挤占、挪用。

  第十八条  设站(基地)单位及博士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回已发放的资助资金,且三年内不得享受本细则规定的各项资助政策:

  (一)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

  (二)虚报、截留、挤占、挪用资助资金的;

  (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对有上述行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将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中所列各项资助,符合条件的可分别享受。资助资金从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各区(市)应根据本地区实际进一步健全博士后创新创业资助政策,鼓励用人单位在各级财政资助基础上加大博士后配套支持力度。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2022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5月31日。本细则生效日期之前的各类博士后资助仍按《青岛市博士后培养留青资助实施细则》(青人社发〔2019〕3号)相关标准执行。本细则实施后,此前政策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本细则执行。本细则由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来源: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青岛市促进博士后聚青创新创业实施细则》的通知(青人社发〔202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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